录音录像遗嘱要件(民法典第1137条) 回目录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
(1)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2)记录年、月、日。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民法典第1140条) 回目录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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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 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