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
文章摘要:
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 :(1)口头遗嘱适用场合: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2)口头遗嘱要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文章摘要2:
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 回目录
1.口头遗嘱适用场合: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2.口头遗嘱要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民法典第1140条) 回目录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 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