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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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参考案例:(2022)苏0585民特32号
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1145条、第1146条) 回目录
遗产管理人顺序:(1)遗嘱执行人→(2)推选遗产管理人→(3)共同遗产管理人→(4)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遗产管理人→(5)指定遗产管理人。
1.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推选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共同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5.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职责(民法典第1147条) 回目录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责任(民法典第1148条) 回目录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报酬(民法典第1149条) 回目录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特525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在遗产管理人难以确定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以破解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民法典并未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情况下居民委员会的当然遗产管理人资格,在居民委员会明确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时,不应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不能以缺乏相应岗位、预算及权能为由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
·【人民法院案例库】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关联索引】特别程序: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5民特32号(2022年12月7日)
——无须扶养,但事实扶养者,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无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裁判摘要】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遗产,与遗产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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