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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

更新时间:2022-05-28   浏览次数:23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文章摘要2:

【注解】(1)违约行为不等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A.违约行为;B.损害后果;C.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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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违约行为特征 回目录

1.违约行为主体为合同当事人(体现合同相对性):

(1)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

2.违约行为的客观性:违约行为是一方客观违反合同的行为、不问主观状态。

3.违约行为侵害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违约行为基本形态 回目录

1.不履行合同义务:

(1)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指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1)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2)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行为形态体系 回目录

1.预期(先期)违约、实际违约。

2.单方违约。 

3.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双方违约构成要件: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A.存在两种违约行为:相互之间无因果关系;都非行使抗辩权。

B.存在两种损害结果:不属于过错相抵(法定抵消、只有一种损害结果)。

(2)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确定各自责任)。 

4.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刘贵良与成都山鼎阳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意见】享有合同解除权一方在通知解除合同签处分股权系违约——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在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未按法律规定程序通知违约方解除协议而将拟转让股权转让给他人,亦构成违约,法院可根据双方违约事实,确定一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变更协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违反合同约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因受对方起诉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深圳市即达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易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瑞证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起诉同时请求诉讼保全,该保全阻却了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从而导致本案中合同对方当事人违约。人民法院对原告追加的追究对方当事人违反给公司贷款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属不变期间,但只要申请再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过再审申请,此后无论是哪个法院最终受理,都应认定为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罗云泉诉成坚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股权转让天价违约之诉的利益衡量

【裁判要旨】处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须依法进行利益衡量,既要衡量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的利益,亦要衡量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

【裁判规则】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迟延付款时取消受让资格并扣罚一定比例股权,在受让方违约但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时,约定的股权价值作为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应适用违约金调整原则。

·南阳能源总公司与华中电力开发公司、河南电子开发公司买用电权合同纠纷案

——因执行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的相关文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违约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期间,因执行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的相关文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不构成违约。债权人诉请债务人赔偿因合同未履行给其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福州休曼电脑有限公司及福建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福建省体育局合作合同纠纷案

——合同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而无涉及第三人的效力

【裁判要旨】体彩中心作为监管对象,依照行政命令,对与第三人的合作进行调整导致合同终止,应视为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作终止,而非体彩中心的违约行为。

·陈某与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0981民初2501号

【裁判摘要】违约责任系严格责任,虽然有违约行为但没有财产损失后果和因果关系不构成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第二违约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即行为人的违约行为,已经在事实上产生了财产损失的后果。第三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对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关联性,违约行为是财产损失的原因,财产损失是违约行为的结果。本案中,被告刘×为了不使存放在已停电的冷库内的原、被告共有的5.5吨干鱼霉变而转存他人冷库存放,是为了防止共有财产发生损失,不构成“擅自转移财产"行为,没有产生财产损失的后果。被告将银行卡内的钱取出偿还原、被告共同经营中所欠的货款,虽然违反了原、被告双方制订的《财务制度》规定,但被告刘×没有实际占用上述款项,偿还货款是原、被告双方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在事实上没有产生财产损失的后果。故被告的以上两种行为,均没有产生财产损失的后果,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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