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预期违约

更新时间:2023-05-14   浏览次数:6272 次 标签: D527【不安抗辩权】 D528【行使不安抗辩权】 D563【合同法定解除】 D578【预期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合同解除权

文章摘要: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届至时不履行合同。

文章摘要2:

【注解】丧失履约能力而不能提供担保属于预期违约行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作出的尽职调查证明对方不具备履约能力,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有权以预期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7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97号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1.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届至时不履行合同。

2.预期违约(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法律特征 回目录

1.预期违约是在合同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的违约、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债权人的期待债权。

3.预期违约损害的不是合同利益而是信赖利益。

4.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具有多层次性:

(1)可以要求提供履行担保;

(2)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3)可以在履约期限届满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4)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时追究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类型 回目录

1.明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时不履行合同。

(1)必须是一方明确地向对方作出肯定的毁约行为。

(2)毁约意思表示时间:必须是在合同义务到期前提出。

(3)毁约意思表示内容:

A.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B.不履行合同次要义务不构成明示毁约。

2.默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以自己行为或者客观事实表明将在履行期限届至后不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

(1)默示违约方没有将来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一方当事人预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且一方的预见有确凿证据。

预期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回目录

1.预期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预期违约的时间界限:

A.以合同有效成立为起点;

B.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为终点。

2.预期违约行为具体表现:未来不履行合同义务(非实际违约)。

3.预期违约行为的作出无任何正当理由。

4.预期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守约方的期待债权(非现实债权)。

2.明示的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1)预期违约方必须明确地向对方提出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2)预期违约方必须在合同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

(3)预期违约必须作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意思表示;

(4)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无正当理由。

3.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1)预期违约方以自己的行为、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不能履行合同;

(2)非违约方必须有确凿证据来证明上述情况;

(3)预期违约方不愿意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只有在非违约方有确凿证据证明违约方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又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才能认定默示的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法律救济 回目录

1.守约方等待履行期到来时要求对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

2.守约方提前寻求救济方式:

(1)中止自己的履行或者不作履行准备;

(2)解除合同;

(3)提前提起违约索赔之诉。

预期违约法律后果 回目录

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形成权);

2.赔偿损失(与实际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3.强制履行(先期强制履行、如期强制履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默示预期违约的认定标准:

A.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有严重缺陷;

B.对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是否有严重缺陷;

C.对方是否在准备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明将不履行合同。

②默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应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并符合损失的可预见规则:

A.法院不宜直接将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等同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B.守约方在主张违约赔偿前,需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违约方提出主张或给予宽限期(默示预期违约的成立时间与违约责任的起算时间并不同步)。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六、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17、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4期(总第84期)】 

【提示】合资合同一方第三人将作为出资的设备和房产交合资公司实际使用,只有少部分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其履行了主要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

【摘要】合资合同一方第三人已将作出出资的设备和房产交合资公司实际使用,只有少部分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其履行了主要债务而不是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另一方第三人在依约投入前三期投资后,不再投入后两期资金,不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其可以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甲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关于预期违约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预期违约者应承担的责任可以是合同法规定的包括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在内的各种责任形式。本案中,甲逾期支付第一笔应付款的行为,可视为对后两笔债务可分期给付利益的放弃,乙公司有权在付款期限未至时,主张对所有债务加速到期,要求甲实际履行付款计划,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关于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因甲未明确表示不支付第二、第三笔应付款,预期违约系乙公司根据甲的默示行为和客观情况所作出的推断,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此种情况下,乙公司虽有权立即主张违约责任,但亦可能继续等待对方到期履约。故若乙公司未就预期违约向甲明确主张责任,求偿权的行使与否事实上处于未定状态,甲亦无法预见到因预期违约而可能发生的该部分利息损失。基于此,乙公司在要求甲实际承担违约责任之前,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对方提出主张或给予宽限期。甲对于履行期限未届满的第二、第三笔债务所应承担的利息损失,应以尚未履行的所有债务为本金,自乙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即2011年10月18日起开始计算。 

·跃进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诉重庆威腾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预期违约的认定及法律救济)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案中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由此合同相对方要求其提供担保并被拒绝,则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默示毁约,有权要求其提前履行合同。

·王苏娥诉赵超英等股东权案

(军人经商所签合同的效力认定)

提示】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裁判摘要】虽然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有“现役军人不得经商”的条文,《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以下简称“解放军条令”)第二十七条亦规定私自参与经商、买卖股票等活动的,给予警告等处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故签订诉争合同虽违反“暂行规定”和“解放军条令”,但不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院不能据此确认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在合同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有两种,即解除合同或追究违约责任。但是,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未到期债务或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77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97号

——预期违约情形“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认定

【裁判摘要】白银公司委托北京市××(郑州)律师事务所对开封东京公司的经营生产状况、涉诉案件情况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证明开封东京公司已不具备履约能力。同年8月8日,白银公司发出《关于合同中止履行的函》,通知开封东京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提供相应担保。因开封东京公司未提供相应担保,白银公司于同年8月16日向开封东京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告知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20000Nm3/h制氧站空分系统采购及安装》订货合同并退还前期支付的预付款2226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本案中,开封东京公司明确表示因无法融资贷款,要求白银公司再支付超出合同约定的预付款。白银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作出的尽职调查也证明开封东京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故白银公司有权要求开封东京公司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在开封东京公司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白银公司有权以预期违约为由解除合同。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20000Nm3/h制氧站空分系统采购及安装》订货合同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开封东京公司上诉主张应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有关条款,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上一篇: 违约行为   

下一篇: 实际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