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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

更新时间:2019-06-28   浏览次数:27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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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三金”是指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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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的“三金”是指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

违约金 回目录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定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应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货币、财物的违约责任形式。 

    一、违约金性质:

    1.预定(约定)违约金;

    2.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

    A.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

    B.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

    3.违约金的受补偿性限制:

    A.经当事人请求(反诉、抗辩方式均可)、举证(应当双方举证相结合)+授予法院、仲裁机构(增加、适当减少)变动权;

    B.以实际损失额为参考标准。

    二、违约金种类:

    1.不履行合同违约金:部分履行给付时,按比例支付违约金;

    2.逾期履行合同违约金;

    3.瑕疵履行合同违约金。

    三、违约金数额:

    1.属于定额损害赔偿金(直接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

    2.以补偿性为基础:不排斥惩罚性。

    四、违约金的受补偿性限制:以实际损失额为参考标准。 

    1.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予以增加:

    A.当事人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B.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予以适当减少:

    A.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B.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五、违约金支付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一种给付:

    1.不免除履行义务;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六、违约金条款:

    1.性质:

    A.合同条款之一;

    B.第二次给付义务(非一般合同义务)。

    2.内容:由当事人预先约定(确定)违约金数额或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支付利息的同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定金 回目录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一定比例(20%以内)预先给付对方金钱或替代物。

    一、定金性质:违约定金。

    1.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2.违约责任形式:定金责任(定金罚则)。

    A.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不得收回);

    B.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法律特征:

    1.定金的适用独立于损害赔偿金: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

    2.定金具有惩罚性:

    A.定金不具有补偿性;

    B.定金不具备违约金的弥补损失功能。

    3.定金的惩罚性受2个方面限制:

    A.定金的法定数额不得超过标的额20%: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应当认定定金条款部分无效。

   【提示】但在20%范围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超过20%部分的定金额只须单倍返还或者抵作价款。

    B.定金+损害赔偿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没有明文规定)。

    三、定金适用规则:

    1.定金属于预付的不履行合同违约金,只能针对合同不履行的违约形态、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2.定金与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继续履行)不并用(相矛盾)。

    四、迟延履行:

    1.构成根本违约的:适用定金法则;

    2.未构成根本违约的:不适用定金法则。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法则。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金关系(两者不并用) 回目录

    1.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金):法定“违约金”;

    A.受填补规则限制:以补偿性为主、受实际损失+可得利益限制;

    B.负损失举证责任;

    C.类型:法定、约定损害赔偿金。

    2.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一致性:

    A.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适用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违约金;

    B.在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害时,违约金属于赔偿违约金。

    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并用:违约金责任条款优先并排斥损害赔偿金适用;违约金适用又以弥补损失为原则。

    A.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执行;

    B.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

    C.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4.法律对违约金干预:根据损害大小、应当事人请求之变动权。

    A.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予以增加;

    B.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适当减少。  

   【提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子第45号民事判决书《雷彦杰与鞠自全、鞠炳辉股权转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违约金与赔偿金可同时并用: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在方式上可以并用。

   【提示2】人民法院应首先支持违约金的支付请求,然后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确立的违约金调整方法调整即可:

    ①或者认为违约金已涵盖了损害赔偿,不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②或者认为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依当事人请求可增加相应的数额。

损害赔偿责任和定金关系(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并用) 回目录

    一、定金适用独立于损害赔偿金,与是否发生损害结果无关:

    1.定金责任可以与损害赔偿责任合并适用;

    2.原则上首先适用定金条款,确实造成较大损失而定金不能完全弥补的方可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条款:已经选择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在举证不足弥补因对方违约造成自己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会再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否则,不重复适用违约责任欧伟荣等与陈志亮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二、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并存时,应当采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适用,且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1.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指受害人所获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2.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计算实际赔偿额:

    A.与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

    B.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定金数额如何约定,非违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法律后果;

    C.当事人对定金数额的约定失去法律意义。

    三、两者并用不能超过合同总额总值。

   【提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与定金适用关系:合同法明确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 回目录

    1.违约金与定金不并用(性质相同);

    2.违约金与定金由被违约方选择适用。

“三金”与实际履行适用关系 回目录

    一、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金适用关系:

    1.如果损害赔偿之请求仅限于实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与实际履行可以并于;

    2.如果损害赔偿之请求包括间接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与实际履行不并用。

    二、实际履行与违约金适用关系:

    1.补偿性违约金:

    A.如违约金足以弥补受害人之全部损失:实际履行无必要;

    B.违约金未能使受害人取得实际履行情况先所能取得的全部利益:违约金不能代替实际履行。

    2.惩罚性违约金:完全可以与实际履行并用。

    三、实际履行与定金适用关系:

    1.定金罚则的适用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为条件:实际履行与定金不等并用;

    2.未构成根本违约但另有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实际履行与定金可以并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1:违约金与定金区别 回目录

    ①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A.违约金属于诺成合同:违约金只需事先约定具体数额,无需预先支付;

    B.定金属于实践性合同:以定金交付为生效条件。

    ②补偿、惩罚功能:

    A.违约金可以视为损害赔偿的预定,具有补偿(为主)和惩罚(为辅)双重功能;

    B.定金一般不视为损害赔偿预定,主要具有惩罚性。

    ③金额限制方式:

    A.违约金赋予法院、仲裁机构裁量权;

    B.定金法律有最高额限制。

陈其象律师提示2:履约保证金性质 回目录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纳一定金额的货币履约保证金虽与定金相似,但因其不符合定金的法律属性而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意义上的法定担保方式。至于其是否具有违约金的法律属性,应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如在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的,则一般应视为预付款性质,不能与违约金同时并用。

相关文章 回目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质量保证金】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定金和赔偿损失之并用】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担保法》

    第六章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部代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定金罚则适用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

【摘要】《担保法》第89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适用于不履行,也适用于不完全履行。对担保的对象,根据该合同条款的内容,结合当事人在应收账款证明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定金担保的对象是全部代销商品。但至合同终止日当事人只销售部分商品,其应承担部分不履行的担保责任,无权要求对方全部返还定金。而应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应履行部分的比率,确定丧失定金的比率,以及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的数额。

【裁判意见】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两个:

    ①主合同应当有效存在;

    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A.不履行合同不仅包括不履行合同的情形,还包括不完全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B.部分不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比照不履行部分占全部应履行义务内容的比率,来决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比例。

·邓虎诉孔春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国家实行房产新政,是否属于情事变更?

【要点提示】

    ①国家实行房产新政,当事人已预见到购房存在巨大商业风险,并在合同中对国家房贷政策变化导致按揭不能作出了自己的承诺。这种情形不属于情事变更,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②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同时约定了定金罚则,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不能同时适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梅州市嘉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梅州名磊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履约保证金究竟属违约金还是定金?

【要点提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纳一定金额的货币履约保证金虽与定金相似,但因其不符合定金的法律属性而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意义上的法定担保方式。至于其是否具有违约金的法律属性,应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如在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的,则一般应视为预付款性质,不能与违约金同时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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