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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规则

更新时间:2021-01-10   浏览次数:5663 次 标签: D510 D511 D601 D602 D603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标的物交付期限】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 【标的物交付地点】

文章摘要:

【解读】交付标的物期限如何确定?
(1)约定交付时间(民法典第60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2)约定交付期限(民法典第601条):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3)没有约定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民法典第602条、第510条、第511条第4项):
A.双方可以协议补充;
B.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C.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文章摘要2:

目录

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规则 回目录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2.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按照推定时间交付规则 回目录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4项的规定:

1.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

(1)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2)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交易交付(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回目录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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