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内容特殊规定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了依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内容外,还可以包括下列条款:
包装方式 回目录
1.包装方式内容:包装物的材料、包装操作方式。
2.类型:
(1)运输包装(一般有国标、行标];
(2)销售包装。
3.买卖合同的包装方式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①约定包装方式→②协议补充包装方式→③推定包装方式→④通用包装方式→⑤足以保护包装方式。
(1)约定包装方式: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协议补充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通用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包装方式,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5)足以保护的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包装方式,且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提示】包装方式关系到标的物保护、安全、风险承担、销售成本,当事人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装方式。
检验标准和方法 回目录
1.标的物检验指买受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进行查验、测试、鉴定。
2.检验标准和方法是指买受人收到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对标的物的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进行查验、测试、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 回目录
1.合同结算指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款项往来而进行的清算和了解。
2.结算方式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款项往来进行的清算和了结的方式:
(1)现金结算;
(2)转帐结算。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回目录
主要涉及涉外合同、使用国内少数民族文字订立的合同场合。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是针对买卖合同存在的合同条款。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上一篇: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规则
下一篇: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