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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包装义务规则

更新时间:2021-01-09   浏览次数:2586 次 标签: D510 D619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标的物包装方式】

文章摘要:

出卖人包装义务按照以下递进规则确定:①约定包装方式→②推定包装方式→③通用包装方式→④足以保护标的物包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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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出卖人包装义务按照以下递进规则确定:①约定包装方式→②推定包装方式→③通用包装方式→④足以保护标的物包装方式。

按照约定包装方式 回目录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约定不明时推定包装方式 回目录

1.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确定;

2.仍不能推定确定包装方式:

(1)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2)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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