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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归属权转移规则

更新时间:2021-01-10   浏览次数:2940 次 标签: D630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文章摘要:

标的物孳息归属权转移规则采取交付原则。
【解读】标的物的自行归谁所有?——根据民法典第630条之规定:(1)标的物孳息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2)没有约定的,孳息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A.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B.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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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孳息归属权转移规则采取交付原则 回目录

1.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2.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孳息归实际控制人所有,即交付前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归买受人所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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