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归属权转移规则
文章摘要:
标的物孳息归属权转移规则采取交付原则。
【解读】标的物的自行归谁所有?——根据民法典第630条之规定:(1)标的物孳息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2)没有约定的,孳息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A.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B.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解读】标的物的自行归谁所有?——根据民法典第630条之规定:(1)标的物孳息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2)没有约定的,孳息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A.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B.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文章摘要2:
标的物孳息归属权转移规则采取交付原则 回目录
1.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2.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孳息归实际控制人所有,即交付前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归买受人所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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