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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样品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21-01-10   浏览次数:4179 次 标签: D635 D636 【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

文章摘要:

凭样品买卖合同又称为货样买卖合同、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当与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的买卖合同。

文章摘要2:

【解读】凭样品买卖合同有哪些特殊规定?——根据民法典第635条、第636条之规定,凭样品买卖合同有以下特殊规定:
(1)样品标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2)通常标准:如果样品本身有隐蔽瑕疵的且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无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样品相同,出卖人都负有交付的标的物具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的义务。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凭样品买卖合同又称为货样买卖合同、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当与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的买卖合同。

样品 回目录

样品(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

1.样品性质:

(1)合同的“质量”条款;

(2)具有证据作用(应封存)。

2.样品隐蔽瑕疵:指采用通常的、一般的检查手段不易、不能发现的品质瑕疵。

凭样品买卖合同本质 回目录

视为出卖人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凭样品买卖合同订立 回目录

1.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

2.并可以对样品品质予以说明(具有更高效力)。

凭样品买卖合同出卖人义务 回目录

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样品有隐蔽瑕疵:

(1)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样品不能产生免责效果:

A.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指与价款相应的、符合一般通用要求的该种标的物的平均质量);

B.出卖人不得以其交付标的物与样品相同而免责。

(2)买受人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不能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种类物通常标准为由抗辩。

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的处理规则 回目录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

1.应当以样品为准: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

2.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1)样品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

(2)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

凭样品买卖合同问题解答 回目录

问题1:什么是样品(货样)?

答:样品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样品的性质是合同的“质量”条款,具有证据作用(应封存)。


问题2:什么是样品隐蔽瑕疵?

答:样品隐蔽瑕疵是指采用通常的、一般的检查手段不易、不能发现的品质瑕疵。

(1)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样品不能产生免责的效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指与价款相应的、符合一般通用要求的该种标的物的平均质量);出卖人不得以其交付标的物与样品相同而免责。

(2)买受人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不能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种类物通常标准为由抗辩。


问题3:如何签订凭样品买卖合同?

答: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品质予以说明(说明具有更高的效力)。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本质在于视为出卖人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②凭样品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九条【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的处理】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戚连合诉陈云良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双方在涉案扇子制作前即对样扇的规格进行了确认,双方在庭审中对样扇的样式规格亦不持异议,且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中亦包含有按照样扇质量交付扇子的内容,故双方之间就涉案扇子的买卖合同关系应系凭样品(扇)买卖合同关系。据此,被告应当按照样扇的规格(包括尺寸大小、样扇图案、图案色泽、扇骨要求等)向原告提供扇子。基于此,对于涉案扇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即不能简单的以一般意义上对扇子的质量要求(如扇子是否脱胶、是否有钉子脱落等)作为其判断标准。现原告当庭展示的样扇及涉案扇子之间明显存在扇面色差和脏污,且被告在庭审中亦确认涉案的扇子与样扇之间存在色差的事实,同时在本院与佳典至华公司的调查中亦了解到,佳典至华公司未收取涉案扇子的原因亦系涉案扇子与样扇之间色差较大、油污较多。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的涉案扇子并不符合样扇要求,对原告要求被告对不符合样扇要求的涉案扇子予以退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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