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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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限:约定期限→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出卖人确定;
(2)试用买卖合同效力:购买或者拒绝购买;
(3)使用费负担: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4)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承担:由出卖人承担。
概念 回目录
1.试用(试验)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2.试用买卖合同是以买受人同意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合同本质 回目录
1.附随意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以买受人的认可、承认标的物为给付效果发生。
2.无偿试用合同:
(1)买受人有购买与否的选择权(无需理由);
(2)出卖人承担试用人不购买的风险、无权要求拒绝购买人支付使用费。
试用期间确定递进规则 回目录
1.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2.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
3.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方式:简易交付 回目录
1.简易交付行为构成:交付试用行为(非完整交付行为)+表示或视为认可行为。
2.简易交付时间:
(1)试用期内或者试用期满,买受人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承认:
A.买受人表示购买时;
B.买受人作出购买行为时。
(2)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拟制,即视为认可行为:
A.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行为;
B.买受人不交还行为;
C.买受人已经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
D.试用期满买受人的沉默行为。
试用买卖合同中同意购买推定规则 回目录
1.买受人支付一定价款行为:
(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2)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买受人支付价款推定为同意购买条件:
(1)买受人必须是在试用期间内支付才可能推定为同意购买;
(2)买受人支付价款必须是用于购买标的物的价款(而非试用费用);
(3)出卖人信赖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具有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
(4)当事人没有作出其他约定。
2.买受人非试用行为: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试用买卖排除情形规则 回目录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1.试用标准合同: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第三人试验合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保留换货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保留退货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试用买卖使用费承担规则 回目录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不予支持。
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回目录
1.试用人表示不购买,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发生简易交付时间点后,风险由试用人负担;
3.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试验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总结 回目录
1.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间按照以下顺序依次确定:①约定试用期间→②补充协议试用期间→③推定试用期间→④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
(1)约定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2)补充协议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采取简易交付方式:试用人表示不购买,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发生简易交付时间点后,风险由试用人负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简易交付=交付试用行为(非完整交付行为)+表示认可行为或视为认可行为
(1)表示认可行为:试用期内或者试用期满,买受人表示购买或者买受人作出购买行为时;
(2)视为认可行为:
A.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行为;
B.买受人不交还行为;
C.买受人已经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
D.试用期满买受人的沉默行为。
【解读】
(1)试用合同的本质是附随意生效条件的、无偿试用的买卖合同:以买受人的认可、承认标的物为给付效果发生;买受人有购买与否的选择权(无需理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人不购买的风险(出卖人无权要求拒绝购买人支付使用费)。
(2)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旧)
第四十一条【同意购买的推定】【删除】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试用买卖之排除】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21.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试用买卖使用费】【删除】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经典案例 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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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伺服机同步伺服试用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的试用标准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合同条款,上诉人的试用期为15天,在试用期满时如认为没有达到约定的效果,应自行拆除产品,如在试用期满后未允许被上诉人拆除超过5天,视为上诉人自愿购买。但上诉人试用超过三个月后,上诉人在“改造后生产出的制品的成型周期、次品数量、温度等基本参数不超过改造前的范围”均未提出异议,在被上诉人催款后上诉人才提出退回该产品。按照合同约定,应视为上诉人已同意购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