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义务和责任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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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移赠与标的义务 回目录
1.具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具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3.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损害赔偿责任 回目录
因赠与人故意、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主观为重大过失以上:
(1)轻过失免责;
(2)具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应当也是不可免责的。
2.赠与财产交付前毁损、灭失:
(1)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2)但是应当承担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 回目录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责任。
加害给付(赠与)责任 回目录
加害给付(赠与)责任是指赠与财产有瑕疵,致使受赠人的人身、固有财产受到损失。
1.构成要件:
(1)交付的赠与财产有瑕疵;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不含过失行为);
(3)造成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的。
2.加害赠与结果:
(1)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性质上属于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