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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赠与撤销权

更新时间:2021-09-20   浏览次数:10546 次 标签: 撤销权精解 赠与人撤销权 赠与撤销权 D658 D660 D663 D664 D665 D666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赠与人穷困抗辩】

文章摘要:

赠与人的赠与撤销权包括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24.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文章摘要2:

【解读1】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赠与吗?——根据民法典第658条之规定:(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的情形:A.标的物已经交付(动产)或者已经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B.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解读2】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交付赠与财产吗?——根据民法典第660条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3】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63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读4】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吗?——根据民法典第664条之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解读5】撤销赠与后,撤销权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吗?——根据民法典第665条之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解读6】赠与人何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目录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回目录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即反悔权)是指具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1.性质:

(1)赠与人法定反悔权。

(2)任意撤销权是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的一种法律措施。

2.行使条件:

(1)不需要任何理由;

(2)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非交付之前),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之前。

【提示】

①动产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发生转移本权的效果,赠与人丧失了任意撤销权;

A.交付时转移占有的双方行为;

B.交付不同于占有,受赠人私自占有不构成交付(有可能构成盗窃)。

②不动产权利转移以登记为要件,不动产交付未过户登记前赠与人仍有任意撤销权。

3.行使方式:单纯形成权。

(1)行使权利的主体:赠与人本人;

(2)除斥期间:在权利转移之前、没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4.任意撤销权行使法律后果:

(1)不再履行;

(2)不存在财产追回(未履行)。

5.任意撤销权的禁止即两类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经过了深思熟虑):

A.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推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

B.对赠与合同的公证是对双方法律行为的公证,赠与人不能单方再次公证撤销,双方法律行为的再次公证需双方取得一致意见(遗嘱公证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公证,可以再次单方公证撤销)。

(2)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法定解除权 回目录

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赠与人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是指赠与人穷困之抗辩、履行之抗辩、提前终止的规定或赠与义务的免除规定。

1.性质:单纯形成权。

2.发生时间:赠与合同生效后、履行前或尚未完全履行前。

3.适用范围:任何赠与合同(包括具有、不具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

4.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法定事由):

(1)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指赠与人在赠与约定后,与订立赠与合同时比,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不问原因、只问事实);

(2)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即达到妨害赠与合同履行的程度。

5.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1)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没有溯及力:

A.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权要求返还;

B.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赠与法定撤销权 回目录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因受赠人的负义行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1.性质:属于救济措施。

(1)单纯形成权;

(2)撤销权人:

A.有意思能力的赠与人本人:除斥期间为1年;

B.丧失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赠与人的继承人:除斥期间为6个月。

(3)适用于任何赠与合同;可以追回已经交付的赠与财产。

2.法定撤销事由:受赠人的负义行为(违法侵害、不履行抚养义务或约定义务)。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合法权益:

A.必须是违法(故意、过失)侵害;

B.侵害必须达到严重侵害的程度;

C.被侵害的对象:赠与人、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和扶养能力为前提条件。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权利:请求其履行义务、撤销赠与):轻微违约(不构成重大违约)不成立法定事由撤销权。

3.法定撤销权行使:

(1)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条件: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A.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受赠人本人;

B.受赠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C.违法行为的后果必须是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违法行为与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3)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权利主体:

A.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

B.赠与人的继承人。

(4)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4.法定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具有溯及力):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赠与人撤销权(及民法上其他撤销权)的客体:意定法律事实非法定法律事实(法定法律事实不存在撤销的可能)。

A.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同步发生,撤销了法律事实也就撤销了法律关系:赠与人撤销权是当事人通过撤销法律行为来撤销双方法律关系(意定法律事实);

B.部分撤销是通过变更法律事实而变更了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C.撤销权是通过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消灭法律关系。

②任意撤销权性质为简单形成权(无需经过诉讼、仲裁)、法定形成权、单方法律行为(通知相对人即可发生效力)。

③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受赠人享有的用益物权,赠与人仍有任意撤销的可能:赠与人的任意撤销应当是撤销其中一次性给付(使产权转移)并使持续性给付(使受赠人享有用益物债权)终止(已经支付的持续性给付不属于不当得利)。

④“赠与欠条”、“情侣欠条”不构成观念交付,不能认定财产权利的转移,赠与人仍保有任意撤销权。

⑤《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在性质上应为道德义务的赠与,继承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

⑥婚内赠与应当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规定(包括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但亲属之间为扶养给付的赠与属于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

⑦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对子女的赠与(涉他合同)是道德义务的赠与,没有任意撤销权。

⑧赠与人死亡发生债务法定承受,继承人成为新的赠与人,继承人享有赠与撤销权。

⑨道德义务的赠与的受赠人是特定人,受赠人死亡的,应当认定赠与义务不复存在,赠与合同终止。

⑩债务免除后有偿合同转化为赠与合同,因标的物已经交付,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2:赠与抵销后不具有任意撤销权 回目录

赠与人通知受赠人赠与抵销性质上已经履行了赠与债务,赠与人对已经抵销的赠与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3:债权赠与在债权转移之前具有任意撤销权 回目录

①债权赠与在通知债务人后发生债权转移,在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到债务人后任意撤销权消灭;

②存款单、存折等证券受让人仅持有存款单、存折不能受领存款(未完成债权转移),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4:赠与人法定事由撤销权 回目录

①经过公证的赠与和道德义务赠与,可以法定撤销;

②公益性质的赠与,按照其性质不能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陈其象律师提示5: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后合意撤销赠与协议的性质认定 回目录

无瑕疵履行使得合同终止的,法律关系已经消灭,无解除之标的,也无撤销之标的。双方合意撤销赠与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回赠),受赠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反悔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6:股权赠与 回目录

股权赠与在达成协议时股权即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7:任意撤销权属于任意性规定 回目录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可以以意思表示排除适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穷困抗辩】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提示】《民通意见》第128条将公民之间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因与《合同法》抵触而失效。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共同赠与 

【提示】本案在亲子赠与纠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案中,各当事人对赠与事实均不持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撤销权以及撤销权行使的效力范围。

·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不动产赠与撤销权的认定

裁判要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存在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行为,当赠与物为不动产,在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征收安置利益赠与合同如何认定交付——北京三中院判决韩某诉张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补偿款和安置房选购资格作为赠与合同标的时,对于尚未交付的补偿款,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对于安置房选购资格,如被赠与人已完成选购行为并取得签订买卖合同资格,则当认定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赠与人无权撤销。

·师小丽诉陈浩离婚纠纷案  

——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无需物权转移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婚内协议书》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属于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裁判要旨】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无需物权变动即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之间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房产赠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过户或公证之前一方具有任意撤销权

·王芳泽诉王俊英赠与合同纠纷案  

——不动产赠与中受赠人侵害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点】撤销赠与事由之一的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认定应综合考量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基于该身份关系受赠人的行为性质对赠与人的精神伤害。若受赠人实际实施了解消性身份行为,且该行为可对赠与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的,则可认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