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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是未成人,借款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1-01-13   浏览次数:2665 次 标签: D19 D145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文章摘要:

借款人是未成人,借款行为效力认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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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是未成人的借款行为效力认定 回目录

1.借款人是未成人,应当认定借款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2.借款人应当将其因无效借贷行为取得的款项返还给出借人。

3.同时,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未成人还将钱出借,也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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