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
文章摘要:
(1)最先立案原则;(2)管辖权争议: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文章摘要2:
共同管辖 回目录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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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管辖发生争议的:
(1)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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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D21【共同管辖及指定管辖】【新增条款】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备注】原第21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解读】第1款“最先立案原则”、第2款“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