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据上签名能否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
文章摘要:
在借据上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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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不是共同借款人: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在借据左侧空白处签名,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没有借款人的意思,借款行为未成立。
2.保证不能推定原则:在借据左侧(不在“借款人”处)空白处签名,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
3.无偿合同应按对义务人责任较轻的含义解释,在借据左侧空白处而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名,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