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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优先原则

更新时间:2021-07-23   浏览次数:2400 次 标签: 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 案件处理信息通报 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 刑行交叉 行刑交叉

文章摘要:

【目录】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处理信息通报;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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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 回目录

1.移送条件:

(1)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条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条件:“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2.移送对象:依照公检法三机关司法管辖权限将案件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移送。

3.移送目的:

(1)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主要目的是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防止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的目的,旨在使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人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

4.移送内容:全案移送。

案件处理信息通报 回目录

对于移送的案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 回目录

1.行政拘留折抵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2.罚款折抵罚金|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

(1)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重责吸收轻责] 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解读1】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折抵条件:(1)刑罚和行政处罚针对的应当是同一行为;(2)必须是行政处罚已经被执行完毕(与行政处罚本身是否合法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但刑罚尚未开始执行;(3)必须是相同类型的处罚才可以折抵(以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以罚款折抵罚金),不同性质的处罚不能折抵。

【解读2】(1)如果法院对犯罪行为已经判处自由刑或者已并处或单处罚金刑后,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性质不同的行政处罚;(2)如果法院对犯罪行为没有判处罚金的,行政机关还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

陈其象律师提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未触犯刑律并非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回目录

在有些时候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后,考虑到仍不足以预防或者制止某些社会危害性行为、恢复受损社会秩序、实现国家公法制裁之目的的情形下,可以依法对其再科以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D22【刑事责任优先】违法行为涉嫌 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备注】将原第1款“构成”犯罪,修改为“涉嫌”犯罪;将“必须”修改为“应当及时”。

  【链接】(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4)《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

  第三十五条D28【刑罚的折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解读】报关企业如果构成走私犯罪的,在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之外,海关还可以对其实施资格罚(即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