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录音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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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制作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回目录
1.以合法手段取得:
(1)只要采集手段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利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不要求以“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为条件。
2.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作为间接证据)。
3.录音资料本身不存在疑点,且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进行反驳。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
第九十条【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旧)
第七十条【删除】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摘要】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天津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958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对方提交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不申请司法鉴定应予采信——中信保公司提交的对山煤连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的录音资料,天津物产公司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审判决对该录音证据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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