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人行政处罚限制
更新时间:2021-06-12 浏览次数:20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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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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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1)不予行政处罚;
(2)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解读】(1)《行政处罚法》没有对“以上”“以下”“不满”等用语进行定义;(2)自然人在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违法行为,不能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应当从其或者减轻处罚;
(2)应当处罚(不能不予处罚)。
【解读】自然人在18周岁生日当天实施违法行为,不能适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民法典》第17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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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D25【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 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 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备注】增加“未成年”、“应当”。
【解读】(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为不满14周岁(对违法行为相关的违禁品可以予以收缴);(2)区别于《民法典》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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