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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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正当使用(按照约定方法、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回目录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2.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A.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
B.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3.因使用致使租赁物受损的法律后果:
A.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保管义务 回目录
1.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2.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增设他物的义务 回目录
1.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2.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的义务 回目录
1.合法的转租:指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A.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违法转租:
A.违法转租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B.违法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回目录
一、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二、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
2.仍不能确定:
A.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提示】当事人对先付后租还是先租后付方式未约定也未形成合意的,采用先租后付原则。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
1.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2.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1.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2.第三人主张权利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和受益;
3.承租人主观上应当是出于善意(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权利瑕疵)。
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义务 回目录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2.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承租人受益权 回目录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
1.归承租人所有;
2.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承租人未经产权人同意,对承租房屋进行翻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