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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义务

更新时间:2019-06-30   浏览次数:2972 次 标签: 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文章摘要:

出租人义务

文章摘要2:

    出租人的义务包括:

目录

交付出租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回目录

    1.依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A.交付租赁物是指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转移给承租人占有;

    B.出租人不能按时交付标的物,应当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2.出租人应保持租赁物合于使用、收益状态:

    A.当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因毁损以外的原因受有妨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出租人负有除去或者防止的义务;

    B.当第三人侵夺租赁物或者为其他妨害时,承租人得基于自己对租赁物的占有权直接对第三人主张占有返还或者请求排除妨害,也可代位行使出租人物上请求权;

    C.当租赁物因自然侵害而不适于约定的使用收益时,出租人应当予以恢复。

维修租赁物义务 回目录

    修缮是指于租赁物不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时,对租赁物予以修理,以使承租人得以按照约定正常使用收益。

    1.修缮义务的构成要件:

    A.确有修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需要修缮方能满足承租人依约定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B.有修缮的可能:是指毁损的租赁物在事实上能够修复,并且在经济上合算。

    C.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已为修缮通知:承租人应为通知而未为通知的,出租人不发生修缮租赁物的义务。

    2.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修缮义务:

    A.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修缮行为本身以及因修缮而为的必要行为,不能拒绝;

    B.出租人不修缮的效力:承租人进行催告、通知;承租人终止合同或者自行修缮;承租人请求租金减少;承租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交租金。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回目录

    物的瑕疵担保的义务是指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义务,主要是物的效用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回目录

    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用收益义务。

    1.有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

    2.第三人得向承租人主张标的物的权利:

    A.第三人所主张的权利发生于租赁物交付之前,可以成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B.第三人所主张的权利发生在租赁物交付之后,因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自无权利瑕疵担保问题。

    3.承租人于合同成立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否则为承租人自愿承担风险行为。

    4.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及时通知了出租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A.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价金;

    B.承租人可以不支付价金:暂时不支付价金、解除租赁合同从而终局地不支付价金。 

    ②出租人故意隐瞒订约前出租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又将承租房屋过户给抵押权人用于抵债,致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承租房屋而解除合同、造成损失: 

    A.出租人构成根本违约(不构成缔约过失); 

    B.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租人的经营损失。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9期】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没有协商免除出租人退还押金的义务,出租人以双方签署的由其提供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格式合同中有“双方再无经济关系”的约定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承租人提出异议的,出租人不能免除退还押金的义务。

·赵仲淦诉淮安市无线电元件厂给其分配住房后未将其家电表与隔壁家一插座线路分离请求赔偿17年电费损失案  

【裁判要旨】职工与单位之间因分配住房而形成房屋租赁关系后,单位负有租赁物瑕疵担保的义务,因租赁物瑕疵导致职工损失的,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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