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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21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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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货运合同托运人告知义务 回目录

    1.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的内容:

    A.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凭指示的收货人;

    B.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

    C.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2.因托运人申报不实、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承担: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运合同托运人的提交审验手续文件的义务 回目录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货运合同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回目录

    1.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2.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156条的规定。

    3.托运人违反包装义务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特殊义务 回目录

    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2.托运人违反规定的:

    A.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B.承运人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货运合同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回目录

    1.条件: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2.变更权:

    A.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B.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货运合同的货物到达后的双方义务 回目录

    1.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2.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

    A.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B.货物的风险转移。 

货运合同售货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回目录

    1.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2.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A.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

    B.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3.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

    A.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B.如有反证证明的,承运人仍应承担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回目录

    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人: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单式联运合同的损赔承担:

    A.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B.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承运人免责条件:承运人承担证明责任。

    1.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A.承运人可以免责;

    B.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

    3.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三、毁损确定方法: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

    2.仍不能确定的:

    A.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B.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运人的留置权 回目录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 

    1.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2.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运人的提存权 回目录

    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的条件:

    1.收货人不明;

    2.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代办运输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的索赔主体(《王作刚诉佳木斯铁路分局福前铁路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案》,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商事审判案例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关于代办运输货物损失的赔偿规定,托运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不能时,可以在代办运输企业证明代办运输货物所有权人即委托人的情况下,直接以货主的名义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代办运输货物损失的赔偿

    代办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代办运输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托运或者领取货物的,如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的,应予支持。对代办运输企业未及时索赔而超过运输合同索赔时效的,代办运输企业应当赔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作刚诉佳木斯铁路分局福前铁路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代办运输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的索赔主体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关于代办运输货物损失的赔偿规定,托运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不能时,可以在代办运输企业证明代办运输货物所有权人即委托人的情况下,直接以货主的名义向铁路运输企业索赔。 

·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2期(总110期)】

【裁判摘要】

  一、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托运人,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可以是交货人。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不是惟一的证明。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

  二、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在启运港持未经贸易流转的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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