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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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是指托运人、旅客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订立协议,托运人、旅客一次性支付运送费用、使用同一运输凭证,而承运人用两种以上的不同交通工具将货物、旅客送达目的地。
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权利义务 回目录
1.负责履行、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
2.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3.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4.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多式联运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回目录
1.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可转移):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
A.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只是转让运输中货物、并非运输合同的转让)不免责。
2.货物灭损适用依据:
A.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B.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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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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