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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14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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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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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 回目录

    可以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2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规定的精神,确定承运人应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人等不法侵害造成旅客损害 回目录

    1.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承运人及时、充分履行了救助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承运人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在旅客提起的客运合同诉讼中:

    A.应按《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承运人向旅客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构成承运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

    ②运输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已经被生效裁判确定承担责任,只有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生效后追偿权纠纷一案才可受理。

    ③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A.旅客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

    B.在旅客仅选择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应支持其向违约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侵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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