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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技术成果确认

更新时间:2015-04-28   浏览次数:13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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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技术成果的确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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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技术成果的确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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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人、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回目录

    法人、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工作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2.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主要利用法人、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 回目录

    主要利用法人、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资料等。

    1.范围:

    A.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B.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2.排除范围:

    A.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B.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 回目录

    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

    1.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

    2.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第五条 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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