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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1638 次 标签: 技术合同

文章摘要: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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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形式 回目录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标的 回目录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

  A.包括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

    B.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2.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

    A.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B.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技术开发合同类型 回目录

  1.委托开发合同;

  2.合作开发合同。

   【提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规定不同。

委托开发合同 回目录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发所订立的合同。

    一、特征:

    1.只需一方当事人从事研发工作;

    2.只需研发方具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3.一般为委托方享有技术开发成果;另一方为了得到报酬。

    二、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3.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协作事项;

    4.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三、委托开发合同的受托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

    1.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四、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因委托人或者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A.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B.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合同 回目录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共同就进行研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一、特征:

    1.合作开发的合同当事人共同进行研发工作;

    2.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都需要具备技术能力、科技人员和技术设备;

    3.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享技术开发成果。

    4.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

    1.以技术进行投资;

    2.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主要特征):包括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

    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三、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归属: 

   (一)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

    A.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B.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二)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技术开发合同解除条件 回目录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及通知和止损义务 回目录

    1.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是指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风险。

    2.风险负担规则:

    A.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

    B.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3.风险的通知和止损义务:

    A.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B.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回目录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

    一、由当事人约定。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

    2.仍不能确定的:

    A.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B.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其他规定 回目录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定义及合同形式】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技术开发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包括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第十八条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所称“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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