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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1838 次 标签: 技术合同

文章摘要: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的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而订立的合同。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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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的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而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标的 回目录

    1.范围:

    A.专利权;

    B.专利申请权;

    C.技术秘密;

    D.专利实施许可。

    2.不包括范围:

    A.尚待研发的技术成果;

    B.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

技术转让合同范围 回目录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权利人将其所有、持有的专利转让给受让方所达成的协议。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所有、持有的特定的专利申请权让与受让方的协议。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拥有的部分别人所不知的非专利技术、技术诀窍、供给另一方使用所达成的协议。

    1.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A.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

    B.进行技术指导;

    C.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D.承担保密义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的除外。

    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A.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

    B.支付使用费;

    C.承担保密义务。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权利人、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形式 回目录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转让范围约定 回目录

    1.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

    2.技术转让范围约定的限制: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义务和责任 回目录

    1.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保证[基本]义务:

    A.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

    B.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2.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违约责任:

    A.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C.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侵权责任。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A.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B.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回目录

    一、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1.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

    A.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B.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2.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3.受让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转让合同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回目录

    1.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A.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

    B.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范围 回目录

    1.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

    A.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B.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3.视为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处理规则 回目录

    一、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

    1.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

    2.发明专利:

    A.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B.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1.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

    1.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内容及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但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

    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包括依法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所称“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

    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第二十九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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