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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更新时间:2024-03-09   浏览次数:3582 次 标签: 涉刑财产执行 涉刑事财产执行 刑事涉财产部分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之规定,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因此,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注释】案外人对刑事判决确定应当追缴财产主张善意取得是否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1)《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1退奥第2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产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2)案外人对刑事判决确定应当追缴财产主张善意取得,表明案外人对执行依据并无异议,实质是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并应当公开听证。

文章摘要2:

【注解1】在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时如果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14条第2款。第17条至第21条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被变更、追加的案外人不服执行裁定应当适用《变更、追加规定》第30条复议程序而不能适用第32条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注解2】刑事案件受害人对分配方案不服应当提起执行复议而不能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476号
【注解3】(1)《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2)对刑事案件执行中的财产提出案外人异议应优先适用该规定,没有听证的案件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发回重新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468号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之规定,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因此,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解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7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2)因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般均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并无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7条规定逻辑不符,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将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由异议之诉变通为复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120号

【裁判还有】本案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在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执行过程中,应适用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缴、处理案涉财产,并首先就执行标的物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予以审查。审查中不应按照被告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或普通民事责任的情形,仅以民法上“责任财产"的查明方法与证明标准,审查案涉财产是否属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也不能仅适用一般民事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判断执行机构追缴违法所得或责令退赔的行为是否正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并不适于审查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的财产是否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以及案外人民事权利能否排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该规定于2014年10月30日颁布,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本案中,抚州中院(2015)抚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系2015年2月2日作出,故案外人龚某某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抚州中院作出上述执行裁定后,案外人龚某某如不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抚州中院、江西高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受理龚军杰所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综上,在何某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中,案外人龚某某所提诉讼,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范围,江西高院立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

【解读】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案外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在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执行过程中,应适用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缴、处理涉案财产,并首先就执行标的物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进行审查。案外人以其对涉案财产享有实体权利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476号

【裁判摘要】(1)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其救济途径应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具有对退赔分配方案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权利——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焦×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退赔分配方案能否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刑初字第00028号和(2015)芜中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部门按照刑事判决书认定的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分配方案,是对该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责令退赔事项的执行。焦×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对于执行部门因刑事审判部门依职权移送而启动并作出的执行行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其救济途径应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焦×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并不具有对退赔分配方案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权利。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焦×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焦×再审申请主张对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进行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1037号

【裁判要旨】在构成执行程序竞合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就执行房屋产生的权利冲突不宜提供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既是民事判决的执行标的,又是刑事案件退赔执行标的,且两案执行法院为不同的人民法院。在案涉房屋涉及刑民执行交叉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执行冲突,在执行冲突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径行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故进出口担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裁定驳回进出口担保公司的起诉。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在前述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封,并被前述刑事判决书确认用以退赔集资参与人。此后,进出口担保公司以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的另案生效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对案涉房屋申请强制执行,构成执行程序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关于案涉房屋产生的权利冲突,不宜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468号

【裁判摘要】(1)《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对刑事案件执行中的财产提出案外人异议,应优先适用该规定;(2)对于没有听证的案件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发回重新审查——本院归纳本案焦点为: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复议,是否应当公开听证。从程序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这一规定明显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案件,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但根据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法理,本案是对刑事案件执行中的财产提出案外人异议,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在民事执行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先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因此,异议之诉必须有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由于大多数刑事涉财执行案件无申请执行人,如果进入异议之诉,也缺乏相应的诉讼当事人。而对该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一律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简便、统一。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设计了不同于民事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对较为合理的选择。由于没有异议之诉救济渠道,同时鉴于案外人异议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关系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为确保程序公正,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对于没有听证的案件,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发回重新审查。同时,本案涉及林××是否可以依据委托协议主张排除执行问题,异议、复议案件仅仅根据公证文书及财产登记情况进行审查,没有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比如协议书、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