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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更新时间:2022-09-26   浏览次数:2944 次 标签: 涉刑财产执行 涉刑事财产执行 刑事涉财产部分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之规定,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因此,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文章摘要2:

【注解1】在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时如果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14条第2款。第17条至第21条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被变更、追加的案外人不服执行裁定应当适用《变更、追加规定》第30条复议程序而不能适用第32条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注解2】刑事案件受害人对分配方案不服应当提起执行复议而不能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476号《焦某、赵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之规定,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因此,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解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7条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2)因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般均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并无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标的主张享有实体权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7条规定逻辑不符,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将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由异议之诉变通为复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经典案例:

·龚某某与何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120号

【裁判还有】本案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在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执行过程中,应适用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缴、处理案涉财产,并首先就执行标的物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予以审查。审查中不应按照被告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或普通民事责任的情形,仅以民法上“责任财产"的查明方法与证明标准,审查案涉财产是否属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也不能仅适用一般民事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判断执行机构追缴违法所得或责令退赔的行为是否正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并不适于审查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的财产是否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以及案外人民事权利能否排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该规定于2014年10月30日颁布,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本案中,抚州中院(2015)抚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系2015年2月2日作出,故案外人龚某某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抚州中院作出上述执行裁定后,案外人龚某某如不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抚州中院、江西高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受理龚军杰所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综上,在何某某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中,案外人龚某某所提诉讼,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范围,江西高院立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

【解读】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案外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在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执行过程中,应适用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缴、处理涉案财产,并首先就执行标的物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进行审查。案外人以其对涉案财产享有实体权利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焦某、赵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476号

【裁判摘要】(1)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其救济途径应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具有对退赔分配方案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权利——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焦×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退赔分配方案能否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刑初字第00028号和(2015)芜中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部门按照刑事判决书认定的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分配方案,是对该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责令退赔事项的执行。焦×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对于执行部门因刑事审判部门依职权移送而启动并作出的执行行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其救济途径应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焦×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并不具有对退赔分配方案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权利。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焦×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焦×再审申请主张对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进行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

·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1037号

【裁判要旨】在构成执行程序竞合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就执行房屋产生的权利冲突不宜提供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既是民事判决的执行标的,又是刑事案件退赔执行标的,且两案执行法院为不同的人民法院。在案涉房屋涉及刑民执行交叉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执行冲突,在执行冲突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不宜径行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故进出口担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裁定驳回进出口担保公司的起诉。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在前述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封,并被前述刑事判决书确认用以退赔集资参与人。此后,进出口担保公司以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的另案生效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对案涉房屋申请强制执行,构成执行程序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关于案涉房屋产生的权利冲突,不宜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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