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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更新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23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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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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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1.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高空抛物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楼全体居民具有“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意思联络”并实际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此类纠纷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裁判全体居民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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