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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9民终549号

更新时间:2021-09-19   浏览次数:28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9民终549号
【裁判摘要】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债权人仕福公司虽将对张某某1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张某某2,但张某某2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债权转让事务在本案诉讼之前已经通知张某某1,故该债权转让对张某某1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在本案诉讼中张某某2通过诉讼行为将该债权转让事务通知了张某某1,但又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因为债务人张某某1本可以诉讼时效是否超过对债权的让与人仕福公司进行抗辩,仕福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张某某2后,债务人张某某1同样可以该理由对债权人的受让人进行抗辩。因此在本案纠纷中,涉案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关键的问题。......因为在债权转让事务未通知张某某1的情况下,该催讨行为对张某某1而言不属于涉案债权人的催讨行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其次即使张某某2在2017年的催讨行为能代表仕福公司,即使张某某2先前已经通知张某某1债权转让事务,但时至2017年也已经超过张铁钢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四年以上,而张某某2同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之前诉讼时效有过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铁某某1过付款期限两年以上后仍然表示愿意还款,而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无法因当事人的催讨行为重新开始计算,否则与法理相悖。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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