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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

更新时间:2021-10-04   浏览次数:950 次 标签: D1093 【被收养人的范围】

文章摘要:

可以被收养人的未成年人范围:(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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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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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 教育和保护 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 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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