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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

更新时间:2021-10-04   浏览次数:1005 次 标签: D1094 【送养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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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送养人的个人、组织范围:(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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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送养人的个人、组织范围 回目录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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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 、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 ,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 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 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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