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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如何认定调整违约金标准?

更新时间:2024-05-05   浏览次数:6818 次 标签: 违约金调整 D584【损害赔偿范围】 D585【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司法酌减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第2款、第3款规定,(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损失为限;(2)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析1:减少违约金举证责任分配——(1)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解析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1)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2)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3)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注解1】(1)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第29条规定调整违约金的基准为“实际损失”;(2)《纪要》修改为调整违约金标准为《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更有利于维护守约方利益,鼓励诚信交易。
【注解2】《纪要》第11条明确:(1)违约金计算基础——《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违约损失赔偿额(包括实际损失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2)综合因素——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其他因素;(3)违约金司法酌减的举证责任:A.举证责任应该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承担,但是有可能该方无法的得知对方的损失的大致范围,所以相对人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违约方需要提供足以让法官对违约金约定公平性产生怀疑的证据,然后法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B.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违约损失的具体数额,可依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裁量。

解读: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第2款、第3款规定,(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损失为限;(2)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析1:减少违约金举证责任分配——(1)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解析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

(1)违约金司法酌减基本依据和参考因素——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注解1】违约金司法酌减基本依据——违约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理解与适用】关于司法酌减违约金的计算基础问题。调研中,一种意见主张,沿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仍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另一种意见主张,吸收《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0条精神,规定“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经研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应当综合衡量的多种相关因素中包含预期利益,该预期利益与《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的精神是一致的,说明在衡量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也主张应当考虑可得利益的损失。进而,考虑到《民法典》584条规定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故本条第1款明确了以《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损失作为司法酌减违约金的计算基础,并相应地在其综合考虑因素中删去了“预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726页。

【注解2】违约金司法酌减参考因素——(1)合同主体[新增] ;(2)交易类型[新增] ;(3)合同的履行情况;(4)当事人的过错程度;(5)履约背景[新增] 等因素。

【理解与适用】关于履约背景,在起草过程中,有学者提出,酌减违约金时考虑宏观经济形势是值得肯定的,但表述需要调整,可以将“宏观经济形势”修改为“履约背景”等。经研究,我们采纳了这一意见。相较于“宏观经济形势”,“履约背景”的涵盖面更广,不限于宏观经济形势,这一修改有利于引导法官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正确适当调整违约金。这一点在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某、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③(最高人民法院第189号指导案例)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727页。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

【理解与适用】本条起草过程中曾以单独一款规定:以格式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当格式条款提供方违约时,其无权要求调减违约金,但是违约金不足以填补损失时对方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当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违约时,可以请求酌减违约金。考虑到以格式条款约定违约金的现象并非个案,而《民法典》第585 条第2款并未作出例外规定,故可将格式条款约定违约金的情况纳入合同主体、交易类型等因素中作为酌定情形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729页。

(2)违约金调整幅度——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理解与适用】关于酌减违约金的幅度问题。......至于违约金的调整幅度应该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因素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在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内进行酌定,但不宜改变违约金补偿性为主的基本属性,这也符合经济社会复杂性背景下合同案件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728页。

(3)价值导向——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违约金的司法酌增|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曾沿袭《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的做法,遵循第二种思路对违约金司法酌增的规则作了规定,明确“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后又将该款规定删除,是因为考虑到:一方面,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应尽量维护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稳定性,维护交易秩序;另一方面,违约金司法酌增案件相对较少,从精简条文的角度考虑,删除了这一规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删除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这一规定错误,遇到此类问题在适用法律时就可以参考上述酌减规则的内容准确把握《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违约金司法酌增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是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债权人提出请求,应举证证明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此处损失应按照《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损失范围和数额予以认定,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同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用该规则是“可以增加”而非应当增加,因此通常情况下,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应以不超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为宜。————《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730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违约金的司法酌减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经典案例:

·指导案例189号:上海××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昆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指导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总第141期)】

【裁判摘要】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提示】恶意违约方不能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其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法院可不予支持。

【摘要1】《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制度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据此应当解释为只有在“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下方能适当调整违约金,而一般高于的情形并无必要调整。因此,在当事人已经构成违约,且存在恶意拖延乃至拒绝履行的嫌疑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可不予支持。

【摘要2】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请求调整时,法院/仲裁机构才可以适当减少,对于一般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情形并无必要调整。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合同法》第114条赋予了违约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减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请求权,但前提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这一规定对违约一方是有利的,因此按照法律要件来分配举证责任,要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来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裁判规则】易货协议中的约定应被解释为双方并不关注互易白酒的单位价格,而是重在确定互易白酒的总体价值。为履行还款义务而达成的易货协议中关于互易货物的单位价格及总体价值作出约定,虽单位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但易货协议关于总体价值的约定应优先适用。

【解读】恶意违约时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54-1号

【裁判要旨】

(1)因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违约损失的具体数额,所以无法根据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作出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以及预期利益等,根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裁量。

(2)从合同履行情况看,边某某向冯某某实际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而其向冯某某主张违约金达150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并按照公平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协议约定数额的一半。双方当事人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均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项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有失公正。

【解读】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违约损失的具体数额,可依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341号

【裁判摘要】尊重可得利益的违约金条款,衡量违约金高低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再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乐府大酒店应否承担相应的可得利益损失方面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案涉能源服务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1.8项约定:“乐府大酒店不得擅自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否则,除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年限每年按合同约定的能源费用年包干总费用的20%计算赔偿中新能源公司可得利润损失”。该条款明确直接经济损失与可得利润损失均为乐府大酒店违约损失赔偿的内容,系双方对自己可能承担的违约后果的预先安排。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维护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考虑,当乐府大酒店违约时,其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向中新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原二审判决认定投资和运营成本与可得利润损失属重复计算,系认定事实错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规定:“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原审查明,2017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案涉能源服务合同并约定服务收费期限为15年,2018年10月乐府大酒店出现迟延付款、将中新能源公司驱离能源站等违约行为导致案涉能源服务合同解除。原一审兼顾本案合同解除双方过错程度、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与实际履行时间,参照双方关于可得利润损失的明确约定,酌情支持由乐府大酒店承担可得利润损失2,028,000元(1,690,000元×20%×6年),符合公平原则。原二审法院认为违约金的认定仅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而作出否定守约方中新能源公司应获可得利润损失赔偿的违约金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