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49号

更新时间:2021-10-22   浏览次数:24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49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上诉人卓尔教育公司回购被上诉人易某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先履行减资程序,现上诉人卓尔教育公司未履行减资程序,《股份退出意向书》并不具备履行条件,被上诉人易某主张上诉人卓尔教育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250000元,不符合法定要求,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上诉人卓尔教育公司支付易某股份回购款250000元,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