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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895号

更新时间:2021-10-31   浏览次数:54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895号
【裁判摘要】原审以缺乏证据证明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根据单方委托出具的《工程结算书》和《工程追加结算书》为依据再次提起了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仅属于新的证据而非新的事实)——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就案涉工程款纠纷,2011年6月8日,云南路桥公司曾以高某某多领取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高家利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高某某则以云南路桥公司尚欠付工程款为由提起了反诉。该案审理过程中,高某某请求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因其未缴纳鉴定费而没有进行鉴定。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双方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为由,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1)定中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云南路桥公司的本诉请求和高家利的反诉请求。2015年10月15日,高某某以其单方委托金润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和《工程追加结算书》为依据再次提起了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规定的新的事实系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高某某与云南路桥公司的案涉工程款纠纷案件,法院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高某某据以提起本次诉讼的《工程结算书》和《工程追加结算书》仅属于新的证据,而非新的事实。高某某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申诉和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等法律途径予以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高某某的起诉与生效判决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文章摘要2:

(续)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高家利的起诉,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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