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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更新时间:2022-05-08   浏览次数:2061 次 标签: “三定方案” 行政协议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

行政协议纠纷中存在两种事项的举证责任——(1)行政机关高权性事项的举证责任: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权力性行为的证明责任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2)协议性事项的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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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担合法性举证责任: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1)行政机关缔约权的合法性:

A.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或概括授权,要符合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事务范围,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

B.便利原则:行政机关职权都是通过特定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定方案”)赋予,由行政机关对赋予职权的规范性文件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公平合理。

(2)缔约程序的合法性:

A.行政协议缔约程序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等原则;

B.因缔约程序的合法性产生争议由行政机关对已履行法定程序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合法性:

A.行政优益权具体包括行政协议的订立权、单方变更解除权、监督指导权及行政制裁权;

B.当行政优益权受到质疑时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要件。

2.原告承担撤销、解除行政协议事由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协议存在、成立、效力举证责任 回目录

1.行政协议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相对人作为原告就与行政机关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负有证明责任(就行政协议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2.行政协议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相对人作为原告就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协议效力的举证责任分配:

(1)行政协议的效力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协议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

(2)合同无效的要件事实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未将合同无效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合同当事人承担(《行政协议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

(3)原告主张需经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方生效的行政协议已经失效,其应举证证明已履行了法律要求的审批或登记手续(《行政协议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举证责任分配】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协议意思表示瑕疵以及行政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十七条【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法院如何判决】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第十八条【当事人行使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违约责任】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何某某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协议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098号

【裁判摘要】请求撤销行政协议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案何××请求撤销的《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援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汇川区政府具有征收何××房屋的主体资格,《补偿协议》内容事实清楚,符合《安置指导方案》和《补偿方案》的精神。何××请求撤销该《补偿协议》,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胁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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