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案件审理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行政协议案件审理 回目录
1.“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纠纷——对被告单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1)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
(2)审查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审查行政机关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4)审查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5)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2.“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纠纷——履约纠纷对履行义务审查: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相对人提起履约之诉,是否应在履约之诉一案中一并对该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官会议意见:在行政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情况下,应根据当事人不同的诉讼请求,明确不同的诉讼类型,确定审理对象。如果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是行为之诉,当事人可以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也可以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如果当事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是履约之诉。作为协议主体的行政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应当视为否定协议效力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在履约之诉一案中同时对于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应以有生效行政决定改变原协议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也不应指导当事人对于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决定另行提起诉讼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27 次法官会议纪要,载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1年版,第298-299 页。
【注解】(1)如果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是行为之诉——当事人可以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也可以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2)如果当事人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是履约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履约之诉一案中同时对于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履行与补偿判决】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协议案件审理原则及审理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摘要】行政协议争议大体分为两类:一是因行政机关的履约行为产生的行政协议争议,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二是因行政机关单方作出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协议争议,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这两类行政协议争议从两个侧面典型地反映了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与“协议性”。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往往系行政机关基于高权行政、单方行使权力而为,变更、解除行为构成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不涉及行政机关单方行使权力,属于履约争议。这两类行政协议争议尽管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但法律属性不同,审理与裁判方式亦有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中。例如,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依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可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注解】行政协议争议大体分为两类:(1)行政机关履约行为行政协议争议——法院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可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赔偿损失;(2)行政机关单方作出行政行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争议——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上一篇: 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下一篇: 行政协议无效和行政协议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