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僵局”处理规则溯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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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3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规定(即在“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守约方和违约方均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1.当事人不能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2.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合同成立在《民法典》施行前(实质要件);
4.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请求(形成之诉)。
【理解与适用】通说认为,《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立法目的在在于突破《合同法》第110条立法构造上的缺陷,即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却拒绝解除合同;违约方虽可以援引《合同法》第110条来对抗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却无权要求终止合同,由此合同关系并不消灭,双方权利义务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始终存在。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合同僵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49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1)“合同僵局”处理规则溯及属于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
(2)《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并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合同终止后果的处理应按合同之债进行处理,包括违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外的其他违约责任(即“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陈其象律师提示2:《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之区别 回目录
(1)申请司法审查的主体不同:
A.前者关于违约方起诉解除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主张的主体只能是违约方;
B.后者关于“合同僵局”规定,合同双方均可申请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2)构成要件不同:
A.前者关于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B.后者关于“合同僵局”申请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注重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构成要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僵局”处理规则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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