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甥代位继承溯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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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1.侄甥代位继承溯及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
A.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侄甥代位继承发生原因);
B.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并未丧失继承权:我国仅以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而并未将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同时作为发生代位继承的原因,即被代位继承人只是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则不得发生代位继承;
C.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包括其他直系晚辈血亲);
D.遗产无人继承有无人受遗赠。
2.侄甥代位继承溯及适用除外条件: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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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间效力》第14条规定的侄甥代位继承并不属于空白填补的“新增规定”,而是属于改变原有规则的“修改规定”,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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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
第十一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解读】增加第2款规定(突破“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发生代位继承的观点)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继承法》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侄甥代位继承溯及适用】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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