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溯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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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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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1.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
2.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
(1)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
(2)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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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属于修改规定(以新增规定的形式对封闭性规则体现进行修改属于修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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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打印遗嘱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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