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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溯及适用

更新时间:2021-11-21   浏览次数:1146 次 标签: D1136【打印遗嘱】

文章摘要:

打印遗嘱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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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1.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

2.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

(1)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

(2)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打印遗嘱属于修改规定(以新增规定的形式对封闭性规则体现进行修改属于修改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打印遗嘱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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