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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

更新时间:2021-12-24   浏览次数:2979 次 标签: D1034【个人信息的定义】

文章摘要:

(1)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2)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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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 回目录

1.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

(1)个人信息的记录方式:

A.电子方式记录;

B.其他方式记录。

(2)个人信息类型:

A.与已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指向特定自然人的,反映其身份、状态、行为等情况的信息(信息→人)

B.与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虽尚未联系到特定自然人,但存在通过其他将特定自然人从人群中区分处理的可能性的信息(人→信息:信息内容本身不具有识别性,但已与特定自然人形成稳定关联的信息)

2.个人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1)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2)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经过匿名化处理后得到的、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 回目录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陈其象律师提示1:社交个人信息排除 回目录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将日常社交中个人信息排除出个人信息处理范畴。

陈其象律师提示2:个人信息定义范畴变化 回目录

(1)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1条第1款“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仅将能够直接识别信息主体的信息认定为个人信息;

(2)2016年《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采取“单独识别+结合识别”标准认定个人信息;

(3)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首次将关联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畴。

(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采取“单独识别+结合识别”标准认定个人信息;

(5)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采取“关联+识别”最广泛标准认定个人信息。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解读】采取“单独识别+结合识别”标准认定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条【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解读】采取“关联+识别”最广泛标准认定个人信息。

  第七十二条【对本法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

  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解读】仅将能够直接识别信息主体的信息认定为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七十六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解读】采取“单独识别+结合识别”标准认定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解读】首次将关联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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