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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期限

更新时间:2021-05-02   浏览次数:2540 次 标签: 工伤认定中止

文章摘要:

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期限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没有延长规定、可以中止)、15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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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期限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15日 回目录

1.60日(没有延长规定、可以中止);

2.15日:

(1)事实清楚;

(2)权利义务明确。

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回目录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关系人。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执行: 

A.送达期限: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B.送达对象: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抄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快速工伤认定工作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18.关于工伤认定中程序瑕疵的审查处理和裁判方式问题。

  对于工伤认定中的非主要程序违法,只是一般的程序瑕疵,如劳动保障部门超过60日期限做出工伤认定。考虑这种一般性的程序违法对当事人实体权益基本没有影响,如撤销责令重作,还会拖延时间,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可在认定程序有瑕疵的前提下,认定工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针对案件中存在的超期认定问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未向用人单位发出举证通知书的,应认为对当事人实体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应当认定工伤认定程序违法撤销。

  19.关于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后是否同时判决限期重作问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基于职工或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然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再次做出工伤认定。为避免个别劳动保障部门在错误的工伤认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后拒绝再次做出工伤认定,职工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错误的工伤认定的同时,应当判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案

——超过规定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宜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要旨】因确认劳动关系而超过《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摘要】《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东西湖区劳动局虽未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其在程某与天元伟业武汉分公司之间出现劳动关系争议时,等待劳动仲裁机构确认程某与天元伟业武汉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后再进行工伤认定也是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天元伟业武汉分公司以东西湖区劳动局在工伤认定结论中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诉讼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其要求撤销东西湖区劳动局作出的东劳社工伤认〔2009〕第48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东西湖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辩称理由本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