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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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1)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
A.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B.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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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5-6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②劳动关系解除:
A.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B.但是工伤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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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五至六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7、劳动者工伤后,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用人单位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章致伤,并给其造成严重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在被安排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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