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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裁决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2-04-09   浏览次数:5497 次 标签: 劳动争议仲裁 终局裁决 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文章摘要2:

【注解】对于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向仲裁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1)中级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2)同时告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31.用人单位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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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种类 回目录

1.小额仲裁案件:小额仲裁案件是指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提示】代通知金是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符合终局裁决的范畴,属于追索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190-191页)。 

(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

A.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B.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

A.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B.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

【解读1】

(1)一裁终局的认定以仲裁裁决确定金额为准(非以当事人申请金额为准);

(2)仲裁裁决涉及数项请求,每一项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不论数项之和是否超过,该仲裁裁决均为一裁终局仲裁裁决。 

2.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10条规定:“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四)工伤医疗费;(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回目录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同一法律关系的整体性原则)。 

1.仲裁裁决仅涉及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数项内容,并且数项内容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将整个仲裁裁决认定为非终局裁决(其中终局裁决事项随之上升到非终局仲裁事项);

2.仲裁裁决涉及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一裁终局事项和第47条规定之外的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对于仲裁裁决中所包含的非终局裁决事项和终局裁决事项均作为非终局裁决事项。

3.只要认定为非终局裁决事项,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就终局裁决事项提起诉讼法院也要进行审理,而不能以具体的裁决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为由不予处理。 

【解读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11条规定:“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仲裁裁决将应当终局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的:

A.仲裁和审判两种权力没有隶属关系,法院审判对于仲裁委员会基于仲裁权力而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尊重其效力;

B.应尊重仲裁委员会的认定,将此裁决认定为非终局裁决,法院在审理中将此裁决作为非终局裁决进行实体审理。

②如果仲裁裁决书中既有终局裁决内容,又有非终局裁决内容,该裁决就是非终局裁决:

A.用人单位可以对该裁决内容的所有裁决事项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用人单位只要对裁决事项提出异议并请求进行审理,法院就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请求进行实体审理,不能以“仲裁裁决事项”系终局裁决事项而径行驳回用人单位的起诉。

③仲裁裁决书未明确为终局仲裁,导致用人单位没有行使撤销权的,用人单位不能行使撤销权。

④用人单位对于一裁终局的裁决未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没有义务将该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处理。

⑤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性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为终局裁决:

A.用人单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到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终局裁决的认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对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十一、一裁终局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

  问: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一裁终局的认定比较混乱,标准非常不统一。这部司法解释是否对此进行了相应规范?

  答:一裁终局制度是《调解仲裁法》的最大亮点。遗憾的是,该条第(一)项是以“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作为认定一裁终局标准的限制条件,但是,这一金额是以劳动者仲裁请求数额还是以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数额为依据?此外,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是以数项之和为依据进行判断还是以分项计算数额为依据进行判断?在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以统一裁判度,更好地发挥一裁终局制度的作用。

  首先,当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与仲裁机构裁决的数额不一致时,应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的数额作为标准,判断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如果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作为判断标准,由于劳动仲裁案件不收费用,很容易出现劳动者漫天要价,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现象,这将使一裁终局制度形同虚设。

  其次,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一项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论数项之和是否超过,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十二、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问:在同一仲裁裁决中,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有的裁项为终局裁决,有的裁项为非终局裁决,该仲裁裁决应当如何认定?

  答:为统一全国法院裁决尺度和认定标准,本着简便实用、易于操作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处理原则,本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在同一仲裁中劳动者请求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应统一按照非一裁终局的原则处理,不能按终局事项和非终局事项分别处理。当事人(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均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十、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四)工伤医疗费;

  (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十一、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