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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

更新时间:2019-09-08   浏览次数:2148 次 标签: 人事担保 劳务担保

文章摘要:

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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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输出合同担保纠纷的受理标准 回目录

    1.劳务合同之外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之外,外派人员和外派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 

    2.违反合同产生的责任是违约责任:担保人为外派人员所负的金钱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内容是金钱债务)。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涉及的是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在出国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和所在国公司各项行政规章及出国纪律等方面作出的行为保证,不属民法调整范围,法院不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种保证合同属于一种行政措施,“不属于民法上的保证关系”)。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龙万、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龙万和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及担保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不适用于本案。”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和担保关系是基于合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