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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707号

更新时间:2022-03-17   浏览次数:18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707号
【裁判摘要】原审已经查明,在蓝海公司与康灿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签订《采购协议》之后,蓝海公司、工艺品公司、家具公司及康灿公司在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7月14日期间先后十次签订内容基本一致的《采购合同》《购销合同》,总金额达4.8亿余元。款项依约从蓝海公司流至康灿公司,但每份合同项下货物均未实际发生流转。原判决通过对四方买卖交易情况、交易流程、资金流向、货物交付的剖析,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康灿公司参与涉案交易的真实目的并非买卖橡胶而是从蓝海公司借款,蓝海公司作为《采购协议》的当事人先后十次参与相关交易,其对康灿公司交易行为有违商业逻辑及相关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不存在真实流转的情况均知晓,蓝海公司对康灿公司所具有的真实交易目的亦有充分认识,进而认定本案蓝海公司与康灿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以橡胶买卖形式开展的企业间借贷行为,上述认定均有事实依据,并不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据此认定案涉《采购协议》《采购合同》均系伪装行为而无效,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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