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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23-08-27   浏览次数:6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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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转移;被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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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转移 回目录

1.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2.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合理损失赔偿:

(1)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2)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举证责任 回目录

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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