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23-08-27 浏览次数:8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原告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转移;被告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2:
原告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转移 回目录
1.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2.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合理损失赔偿:
(1)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2)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举证责任 回目录
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上一篇: 行政赔偿诉讼被告
下一篇: 行政赔偿诉讼起诉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