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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起诉和受理

更新时间:2023-06-08   浏览次数:964 次 标签: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文章摘要:

【目录】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民事争议一并审理;提示1:确赔合一原则;提示2: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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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回目录

1.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注解】“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意味着不再却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赔偿程序的不同,从而实现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赔偿程序的统一;(2)不管是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还是“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3)因修正后《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确认前置程序,违法确认与赔偿合二为一,已无分别立案的必要。

2.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原告在第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A.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各方调解;

B.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3.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

4.不予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

(2)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回目录

1.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5)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解读1】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形:(1)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2)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的。

【解读2】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2.申请赔偿起诉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行政复议起诉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行政机关作出有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

A.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B.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回目录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有关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1:确赔合一原则 回目录

(1)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2)2010年修正《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国家赔偿程序中确认程序——新《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取消了国家赔偿程序中确认程序,相应删除了第9条第1款中的“依法确认”规定,即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赔偿而不再经过确认程序(确赔合一原则)。

陈其象律师提示2: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回目录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采取行政先行处理程序);

(2)赔偿请求人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第十三条 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在第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各方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有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或者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的,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有关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宁某某、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214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不具有可诉性——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宁××要求确认通化县政府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无效并予以撤销,要求被诉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不予赔偿决定作为先行处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性行为,不具有脱离行政赔偿请求的独立可诉性,即使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撤销不予赔偿决定,其实质仍是申请行政赔偿。

·苍南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9)浙行赔终6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852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浙03行赔初10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苍南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苍政复决字[2020]10号赔偿决定书,于2020年10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限。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苍南县东兴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644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可直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本案中,涧西区政府强制拆除梁××居住房屋的行为已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梁××可直接以涧西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再先行向涧西区政府提出赔偿请求。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95.单独提起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2018)最高法行申66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据此,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人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者法定期限届满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处理,起诉人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请求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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